擴大利潤再投資暫緩繳納預提所得稅範圍政策解析


境外投資者從大陸境內企業獲得的利潤用於境內再投資,符合一定條件可暫緩繳納利潤分配預提所得稅,適用範圍由「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的項目和領域」。

大陸境內企業在IPO過程中一般都會涉及股權架構重組,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對於未進行分配的利潤也作為轉讓所得,計繳轉讓所得稅。因此,實務中,企業通常先進行利潤分配,再進行股權轉讓。

但根據《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利潤分配需在作出分配決議之日起七日內繳納預提所提稅,稅率通常為10%,一定程度對企業形成資金壓力。後來在2017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將扣繳預提所得稅的時間改為利潤實際匯出時。

為鼓勵境外投資者擴大在華投資,進一步利用外資,2017年1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規定境外投資者從大陸境內企業獲得的利潤用於境內「鼓勵類項目」再投資,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暫緩繳納利潤分配預提所得稅。(以下簡稱舊政策)

2018年9月,四部委又聯合發布《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將適用範圍由「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的項目和領域」。(以下簡稱新政策)

一、需滿足的條件
大陸境內企業利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再投資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享暫緩繳納預提所提稅:

(一)須為直接投資,包括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大陸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大陸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大陸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二)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
1、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
2、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另外,明確以下二種情形符合上述條件:
1、以獲得的利潤用於補繳以前已經承諾的註冊資本出資份額的;
2、當日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劃轉用於投資的利潤款項的。

二、 需履行的程序
利潤分配企業按照規定,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供的其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後,需在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七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資料,履行備案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二)《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三、 其他事項
(一)可追補享受該優惠政策:
對於滿足優惠條件,但已扣繳預提所得稅的,可在實際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二)實際收回已享受該政策的投資時: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已享受該政策的直接投資時,應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七日內,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如未按期申報,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實際收取相關款項後第八日(含第八日)起計算。

如若部分處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暫緩徵稅和未享受暫緩徵稅的同一項直接投資時,視為先行處置已享受優惠政策的投資。

(三)執行時間:
新政策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在2018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的利潤再投資。對於2017年度發生的利潤再投資,仍適用舊政策。

提醒注意,對於享受暫緩繳稅的企業,稅務部門後續會加強管理,如若認為不符合享受條件的,對於屬於利潤分配企業未按規定盡到審核責任的,追究利潤分配企業應扣未扣稅款的責任,並向境外投資者追繳稅款;否則,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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