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解析


27號文明確境內銀行(含境外銀行境內分行)可在規定的額度內對境外企業發放貸款,貸款用途需應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支出,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規定了境內銀行(包括境外銀行境內分行)境外貸款業務的額度、用途等事項。

27號文明確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幣貸款的行為。接受貸款的境外企業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任一時點(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巷+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目前公布的境外貸款槓桿率除國家開發銀行為1.5,進出口銀行為3外,其他銀行均為0.5,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匯率風險折算因子為0.5。

需注意的是,無論境外貸款為外幣或人民幣,計算境外貸款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折算。境內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一級資本淨額或營運資金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採用銀行法人口徑)。若因銀行一級資本淨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槓桿率或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餘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需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人民銀行、外匯局或其分支機搆備案後實施。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境內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境外企業開立銀行結算帳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也可以通過境外企業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貸款利率上僅要求按商務原則即可,並無特別規定。

貸款用途方面,27號文規定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區分境內、境外債權人(受益人)分別報送跨境擔保相關資訊,境內銀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債權應納入其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幣種保持一致。如境外企業確無人民幣收入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境內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幣清算行與參加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內銀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本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境內銀行需按照有關資料包送要求將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帳戶等資訊分別報送至人民銀行、外匯局,並於每月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本銀行境外貸款餘額變動等統計資訊報告人民銀行、外匯局。所有境外貸款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境外貸款業務結束之日起五年。

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人民銀行、外匯局或其分支機搆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資料、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計畫。


上一篇高新技術企業階段性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分析
下一篇ESG浪潮下的資本市場籌資工具——永續發展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