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企業IPO過程中應注意的分紅問題


資企業IPO過程中,大股東或實控人較為關心的問題是,以往經營形成的未分配利潤,是否可以在上市前由老股東享有,如果可以,何時作出分紅決議較為合適,囿於資金安排,何時必須實際匯出分紅給老股東,不同時限下匯出在上市的財務核算中應注意什麼問題,且分紅資金去向又要清晰可查,以滿足IPO對銀行資金流水方面的核查要求等。

台資企業IPO過程中的分紅或未分配利潤,要麼是改制股份公司前有些歷史年度的分紅,已經經過決議分配的,但尚未實際匯出給股東,要麼一直未作分配的利潤,在改制前先做一次股利分配進應付股利,餘下的改制時全部轉增股本和進資本公積。

台資企業IPO過程中,股利問題的處理上,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應付股利「超期」未匯出,在IPO審核角度看,會被認為是公司占股東的「便宜」,一直無償使用股東的資金,而這部分資金如果從金融機構取得就要支付相應的利息費用,否則不能反映公司真實的財務費用,進而反映公司真實盈利水準。

怎麼算「超期」?援引2022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5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所以,IPO審計機構往往出於審慎,超過二個月的應付股利,要按照當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核算IPO企業使用該筆資金的利息費用。IPO相關規則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和規則,這也是一個「慣例」,這也是為什麼不需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五》)第四條:

「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准。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公司法解釋五》是從保護股東利益,解決司法紛爭角度做出的平衡,但畢竟證監會規範上市公司治理(當然也保護股東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更為嚴格。後者相對於前者,類似與「特殊」與「普通」規則的關係。

那麼,該應付股利最晚何時一定要匯出給股東呢?

按照《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以下簡稱「54條」):「初次申報時就已提出了現金分紅方案」,「原則上要求發行人現金分紅實際派發完畢後方可上發審會。」

二是,股東拿到分紅,如何使用,仍要「交代」清楚。三年報告期內,股東取得的分紅資金,還會被券商等仲介機構按照證監會要求,與大股東資金流水核查結合起來看:「54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關鍵崗位人員是否從發行人獲得大額現金分紅款、薪酬或資產轉讓款、轉讓發行人股權獲得大額股權轉讓款,主要資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異常」,通過取得分紅款的帳戶「與發行人關聯方、客戶、供應商是否存在異常大額資金往來」等等。

三是,股利分配時繳稅是否合法合規。如果IPO企業分紅給股東,股東是境外公司或者香港公司的,由IPO企業代扣代繳10%或5%(如果作為股東的香港公司有實際經營活動並經過合法程序予以認定)的利潤分配預提所得稅,實際匯出時才需要繳納,如果股東是外籍個人或台籍個人,仍然免繳所得稅,這一點,IPO審核時要加以注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的規定仍然適用,「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四是,注意股東會決議的有效性和合規性,以及新老股東(一般改制前會加入新股東)對歷史上未分配利潤歸屬約定的有效性。


上一篇台灣資本市場借殼上市應注意事項
下一篇《 A股上市公司巡禮 》珠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