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防範跨境電商洗錢風險分析


面對龐大又不斷成長的跨境電商交易金額,銀行不可忽視為跨境電商平台提供資金結算服務背後所隱藏的洗錢風險。

在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名錄」中,跨境電商的參與者包括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物流企業和支付企業。目前,銀行參與跨境電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業務,也就是支付機構通過銀行為跨境電商提供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其次是銀行提供本身的銀行卡支付功能,直接為跨境電商提供結算服務。

在第一種模式中,由於交易資金流是通過支付機構的收付款來完成,所以支付機構本身要對跨境交易的往來背景、交易主體身分的真實性承擔主要審核責任,但根據匯發〔2019〕13號文《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銀行作為合作機構須與支付機構審核責任捆綁在一起,如果發生因支付機構未進行合理審核導致違規情況,銀行也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銀行在為跨境電商提供服務過程中,無法把責任都推給支付機構,仍須面對跨境電商業務交易往來中的種種責任,像是外匯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及與外匯業務一致性進行審核,並對合作的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審核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與技術手段等進行評估。

此外,銀行在依託支付機構進行客戶身分識別和盡職調查時,還應在與支付機構的合作協議中,明確支付機構與銀行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範圍,銀行可以要求支付機構及交易相關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實合法的單證材料,如果不能確認交易真實且合法,銀行完全可以拒絕辦理相關業務;如果支付機構不配合銀行針對部分交易進行審核或抽查,銀行也可以拒絕為跨境電商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應建立起以市場交易主體為主的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並將拒絕服務的市場交易主體列入負面清單中,每個月將該負面清單及拒絕服務原因通報其他外部合作銀行。

跨境電商交易模式裡類似「刷單」行為,實質上已屬於走私。

銀行在跨境電商業務中,最須防範的是企業對外明明承攬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但具體操作時,為了享受進口稅收政策好處,達到逃避繳稅或少繳稅款目的,通過虛構個人訂單、快遞單和製作虛假支付信息方式,以跨境電商貿易形式謊報為個人海外採購而進口的商品,跨境電商交易模式裡類似「刷單」行為,實質上已屬於走私,按規定銀行須上報可疑交易。

銀行為降低自己業務過程的洗錢風險,避免被跨境電商波及,須要求跨境電商提供結售匯及資金收付服務憑證,並採取以下手段進一步減少因倒查跨境電商交易所衍生的風險。

1、強化客戶身分識別(KYC)
區分跨境電商和消費者的角色,分別管理和從源頭上控制風險,還應要求支付機構每月將市場交易主體的負面清單及拒絕服務原因報送銀行。

2、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查
對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的「三單」進行比對和真實性審核,特別是有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家電商平台時,銀行須關注收付款客戶是否有重合度過高的情形,及不同商品訂單信息預留的聯繫方式、位址是否有重合現象,並關注該電商平台短期內交易規模是否存在異常波動。

3、由於跨境電商外匯收付業務的特性是筆數多、金額低、頻率高等,銀行須建立業務抽查機制,及時發現外匯業務是否欠缺真實、合規、合理的交易行為。

4、銀行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管道,查詢跨境電商信用等級,也有助於銀行評定類似客戶洗錢風險評級。

5、防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為虛假交易
銀行應加強對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帳戶、同一收貨位址、同一收件電話且反覆大量訂購,甚至冒用他人身分進行訂購等交易行為的監控。

6、防止電商平台為賭博網站收款提供支付通道
銀行若發現電商平台上的店鋪資金流水有異常狀況,應有效排查後通過強化盡職調查確認洗錢風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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