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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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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率調降對策 |
200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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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大陸官方從宣布調降出口退稅率到正式實施,只有11天的時間,最嚴重的是,7月1日後出口的貨物,正常情況下都已對客戶報價,所以無法把出口退稅率降低的損失轉嫁給國外客戶。如果再加上即將取消的「出口型企業」半稅優惠待遇及人民幣加快升值的衝擊,在大陸從事出口的台商,面對宏觀調控下的大環境將備感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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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要降低出口退稅率調降的影響,比較常見的作法是改變產品出口路徑,也就是把過去產品直接出口的作法,改回早年通過貿易公司買斷後再出口的老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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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按規定,工廠出口退稅是根據工廠最終出口價格,作為進項稅額轉出的依據,至於貿易公司則是依採購價格作為出口退稅計算基礎。台商只要把產品用低於原先的出口價格,賣給境內貿易公司,再由貿易公司以原出口價格銷售至境外,則有可能最終工廠加上貿易公司所能獲得的總體出口退稅額,會超過原先單一工廠的出口退稅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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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來說,某工廠採購大陸境內原材料50元,就此取得的增值稅8.5元。如果加工過程中發生工資20元,製造費用30元,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02元。假設該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是13%,直接出口至國外客戶的銷售價格是150元,則該工廠可獲得的出口退稅計算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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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末抵留抵稅額=0-(8.5+1.02)-150
×(13%-17%)= -3.52 |
| (2)免抵退稅額=150×13%=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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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出口退稅規定,—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也就是工廠可以獲得3.52元的出口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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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改為先以110元賣給境內貿易公司,再由貿易公司以150元賣給國外客戶,則工廠加貿易公司可以獲得的退稅計算為: |
| (1) 工廠期末留抵稅額=110×0.17-8.5-1.02=9.18(因為是內銷,所以直接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
| (2)貿易公司的出口退稅額是110×0.13=14.3 |
| 工廠和貿易公司的實際退稅額是 14.3-9.18=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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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顯,工廠直接出口只能獲得3.52元的出口退稅,但先銷售給貿易公司再由貿易公司出口,則可以獲得總計5.12元的出口退稅,但要注意,如果全部都與同一家貿易公司往來,會有被認定為關聯交易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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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台商還可採取以下幾兩個步驟,降低出口退稅調降的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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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改變貿易模式 |
| 低出口退稅率有可能使進料加工的台商,在產品出口後不但拿不到出口退稅,還可能要再補交增值稅,台商須仔細計算自己進項稅與銷項稅間的關係。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則應將進料加工改為來料加工模式,因為來料加工是「免稅不退稅」,自然不需再補交任何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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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改變採購模式 |
| 在過去出口退稅率還划得來的情況下,從大陸境內採購所發生的進項稅可以透過出口退稅獲得補償,但在出口退稅率大幅調降後,台商得重新計算從國外購買保稅料件,加上運費及時間成本等因素後,也許總成本有可能還低於大陸境內採購,進項稅不能退稅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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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6-27/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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